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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不要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巨大的法律风险很多人不知道!
发布时间:2018-12-12

法律知识要点:2013年的公司法进行了重要修改,取消了大多数公司的法定Zui低注册资本限制,同时还取消了股东的出资年限、首次出资中货币出资的比例以及验资报告等规定,这些重要法律条文的修改,也标志着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向认缴制迈进了,接下来无论是公司法修改前的公司,还是新注册的公司,其公司股东都处于极度亢奋状态,公司的认缴注册资本动辄上千万,甚至过亿元,很多股东误认为认缴的注册资本不用实际缴纳出资到位,大额的注册资本能提升公司的信用和实力,小编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大多数股东对资本认缴制度误解太深,根本不知道资本认缴真正的法律意义,对认缴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丝毫不知。

认缴注册资本不等于不缴,只是附期限的缴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诺缴纳的注册资本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属于公司资产,未实际缴纳的部分即为股东对公司的负债,该项债务只是暂时在约定的期限内存在。认缴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很多,但在实务中主要是两大法律风险:一是认缴注册资本到期后,如果认缴股东仍未缴纳的,对公司内部而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部而言要在未缴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而破产了,这时会产生资本加速到期的责任,就是认缴的注册资本虽然还没有到期,但是由于公司破产了,认缴注册资本的期限统一到期,所有的认缴注册资本都要向公司出资到位,为了更直观的说明这一问题,小编现在和大家分享一起实务案例,用以说明认缴出资的法律风险。


实务案例:公司二位股东将注册资本从原来的200万元以认缴方式陡增加至1000万元,分别各自认缴400万元,认缴期限届满后二股东并未出资到位,后公司无力偿还对外债务的,债权人依法直接申请追加二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追加中山市某三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余某某、吕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所以,注册资本不是越多越好,当然也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要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经营规模和发展前景设置适当的注册资本,如果股东不切实际的认缴注册资本,一旦公司出现经营出现问题的,这些危机将使股东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终身都无法清偿完毕的可能性,这一点必须引起股东足够的重视,必须根据股东自身的财产实力来认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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